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村民小组诉国土资源局不予受理土地确权申请胜诉案
来源:刘英昼律师
发布时间:2014-05-23
浏览量:1326

案情:某县政府为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,但,在征地报批前没有进行土地权属确认,在分配补偿款时,村内三个小组之间发生了争议。经镇政府等有关部门调解,未达成调解协议。村三个小组共同协商决定走法律程序解决争议。

案件代理:村一组村民代表找到我。我详细询问了案件的来龙去脉。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和环节,力求全面客观还原案件的实际情况。询问过程中,要求知情的村民到场。还就村民代表手中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询问。不但询问了争议本身的由来,还询问了争议前期尝试解决的过程。我还深入研究了相关规定。包括所有的相关的土地管理法规,特别是土地确权的相关规定。在上述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,我提出了解决争议的方案。选择向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确权为切入点,从而解决争议。我的方案修正了村民代表原来的直接诉讼补偿款归属的方案。因为涉案土地没有土地所有权证书,且,该土地被村办企业占用多年,在所有权属未确定的情况下,直接诉讼补偿款的归属确认,必然被以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。一旦这样判决作出,会形成一种极强的心理误导,这种误导不但会影响相关部门,还会影响村一组村民,形成一种对村一组被动不利的因素。另外,土地征收纠纷案件代理过程即使方案正确通常也可能会旷日持久,何况错误方案,那会让这个过程更漫长和艰难。

村民代表同意我的方案,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了确权申请。但,县国土资源局居然以村民小组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为由不予受理。为此,村一组将县国土资源局起诉至法院。法院最终支持了村一组的请求,撤销了县国土资源局不予受理的答复。

本案的关键问题有两个。一个问题在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是否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。另一个村民小组是否可以申请确权。根据《国土资源部、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、财政部、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》(国土资发<2011>178号)第四条、第五条,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三类主体之一,村民小组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,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由于该村三个组之间土地界线清楚,村民小组组织机构健全,因此,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,村民小组有权作为所有权人代表行使全部权利,包括申请确权。而国土资源局不予受理的理由是村民小组不是集体经济组织,不能申请确权。国土资源局不予受理的理由是完全违背国土资发<2011>178号文件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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